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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出租房感觉身体不适 做完体检后 他把房产公司告上法庭

发布时间: 2019-10-12 09:50:45

来源: 中国新闻网

分类: 行业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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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网记者 许佳炜 通讯员 江法

  杭州网讯 2018年7月,小古在杭州火车东站附近租了一套房子,面积约为34平方米。入住不久后,小古发现这套新租的房子居然甲醛超标,但此时已经预交了押金和半年租金,不甘心的小古将与他签订租赁合同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

  2018年7月,小古在火车东站附近租了一套房子,面积约为34平方米,并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中双方预定租赁期限为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租金标准为2500元/月,租金支付方式是押一付三,提前一个月续交下次房租;如果租赁期间承租方擅自解除合同,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并向出租方支付合同规定月租金200%的违约金。

  小古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了押金2500元及第一期三个月租金7500元,后又于2018年9月交了第二期三个月租金7500元。

  但是入住后不久,小古就感觉身体不适。起初他不以为意,但时间长了情况仍未好转,于是去医院做了检查。

  医院给的结果让小古怀疑起了自己租的房间,遂委托某检测技术公司进行检测。

  技术公司于2018年11月出具检测报告,确认案涉房屋内所测各点甲醛不符合GB/T18883-2002《室内空气质量标准》的限量值要求。

  2018年10月,小古因空气质量问题向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提出要求退租。在收到检测报告后,2018年12月他搬了出去,向房地产经纪公司交还了钥匙,并将房地产经纪公司告上法庭。

  小古请求杭州江干法院判令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自己无需支付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5000元;判令该房地产经纪公司退还剩余房租2500元、房租押金2500元;本案诉讼费由该房地产经纪公司承担。

  在法庭上,房地产经纪公司辩称小古提供的检测报告出具机构机构不具有权威性,不具备检测资质,却又拿不出证据支持。

  法院经审理查明后认为,房地产经纪公司交付的租赁房屋内空气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其甲醛含量超标,说明该公司交付的租赁标的不符合约定,构成根本违约,据此,小古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具有合法依据,应予以支持。

  因为小古不存在违约行为,故无需向房地产经纪公司支付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案涉检测报告的出具机构具有有关部门颁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具备相应空气质量检测资质;且房地产经纪公司也未提供证据可以反驳该份检测报告,故对该份检测报告应予以确认。

  最终杭州江干法院判决:确定小古与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17日解除;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返还小古租金人民币2500元、押金人民币2500元。


责任编辑: b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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